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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7年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1999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以来,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呈逐年递增趋势。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催生的大量植物新品种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但是,随着植物新品种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逐步凸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也接踵而来,愈演愈烈,随之也就产生了植物新品种权的维权行为。维护植物新品种权,首先要面对的就是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主体的确定,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归结。笔者就是依据这一思路来构建本文的结构,梳理本文的内容。首先,通过简单介绍案例,提炼出在案例中出现的争议焦点,以引出本文要分析解决的主要问题。其次,通过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阐释,依据案件的基本事实,运用国内外关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法学理论,分析案例中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和诉讼地位;分析侵权人侵害行为构成侵权的法律要件,主要依据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区分不同的侵权形式、不同的构成要件和不同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最后分析侵权人构成侵权之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各种责任之间的关系等。分析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实践中界定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以下简称品种权人)与农业从业人员、社会大众的权利义务范围。一方面为品种权人划定合理的权利保护范围;另一方面也为农业从业人员、社会大众厘清依法推广运用农业科技的尺度。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实现农村发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同时,积极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保护农业从业人员的相关合法利益也应当兼顾。所以在当前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愈来愈重要的国际国内环境中,研究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研究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