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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现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就无从获得发展的强劲动力。而我国当前有关慈善的法制环境则不够完善,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慈善事业的法律,加快慈善立法,完善慈善法制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指出慈善立法的重要性,并以此推导出我国慈善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即在哪种立法模式下进行慈善立法,进而完善慈善法律体系的问题。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慈善立法的基础理论分析。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慈善的概念,然后又介绍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状况,并且指出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点明慈善立法是现阶段我国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第二部分是慈善法的立法模式和法律体系。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分别介绍了立法模式和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种类,尔后又简要的概括了法律体系和立法模式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现行慈善立法的状况和法律体系问题。首先明确了我国现行慈善法的立法状况与法律体系,其后又指出了这种立法模式与法律体系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的慈善立法,具体介绍了英国、美国和港台地区的慈善发展状况以及立法模式及法律体系,以期对我国的慈善立法做出有益的启示。第五部分以江苏省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为例介绍了地方慈善立法经验,以期为全国的慈善立法提供借鉴。第六部分主要是对各种立法模式的评析,分别介绍了三种立法模式的优点与缺点,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的经验,指出了我国的慈善立法应当选择的基本法与特别法的立法模式,并且在这一基础上,指出我国慈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