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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判定是商标权制度的核心,正确把握商标侵权的判定是合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大众利益的平衡点。在当今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的巨型资产,其地位和重要性日益突出。伴随着层出不穷、纷繁复杂商标侵权现象,如何把握商标侵权的判定已成为司法机关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关键。当前学术理论界对商标侵权判定问题的研究争议给执法者带来了困惑。从司法审判实务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相关法律对商标侵权行为规定的合理性,找出立法上对商标侵权判定规定的不足之处,这是解决商标侵权判定问题的根源。因此文中以中美商标侵权审判实践为基础,探索了司法实践中执法者对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判定主体及其判定因素的具体运用。分析了中美在不同立法体制下对商标侵权判定运用的差异,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判定的理论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文章首先从理论上介绍在当前的学术理论研究中,对商标侵权判定诸多问题存在的分歧。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对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判定主体及其判定因素的考虑。美国传统商标保护理论采取“混淆可能性”判定标准,并对判定主体从售中消费者扩大到售前、售后消费者。美国各个巡回法院在自己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一套判定因素的参考标准。诸多学者也有论及我国已采用“混淆可能性”判定标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定商标的相同或近似,理论基础是我国《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接着对中美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发现我国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并不像美国那样完全走向了“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标准。“列举式”判定标准是我国商标侵权判定的主要标准,混淆可能性判定标准只是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判定主体的运用,出现了多样化的发展,“消费者”、“相关消费者”、“相关公众”的混合使用,导致我国商标侵权判定的主体变得模糊。最后,为避免理论研究与现实状况的脱节,建议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出发对商标侵权判定的理论研究重新构造。即我国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应采用“二元结构”,严格规范“相关公众”判定主体的含义,在商标侵权类型的基础上判定商标侵权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