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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对中美两国的公民文化权利宪法保障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文章分为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正文第一部分对文化和文化权利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对公民文化权利进行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随后分析了公民文化权利的性质属性。本文认为,公民文化权利具备人权属性的同时也属于基本权利;具备积极权利属性的同时也属于消极权利;具备个人权利的属性同时也属于集体权利。依据我国签订的各项人权公约,本部分最后总结概论了公民文化权利的内涵。公民文化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五项,分别为:分享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文化利益受保护的权利和文化得到认同的权利。正文第二部分主要是比较中美两国在公民文化权利的宪法保障制度方面的不同。通过归纳比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不同:在规范模式上,美国是权利列举+保留型,中国是职责注重型;在范围方面,由于美国宪法的权利保留条款,文化权利的外延和保障范围相当广泛,我国宪法对公民文化权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且我国批准加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中所涉及到的文化权利也属于我国宪法保障的范围,二者相较,其对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范围都是很广泛的;保障原则方面,美国宪法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的必要性原则,我国则主要是以平等主义为原则;从政府的扮演角色来说,美国政府是扮演服务者的角色,我国政府则是统领管辖。在公民文化权利的救济方式上,美国主要是通过司法审查来解决,而我国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所以主要是通过三大诉讼机制来解决文化权利纠纷。正文第三部分则根据第二部分归纳的中美两国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各个不同方面,总结了美国在宪法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方面对我国的直接启示。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明确规定了公民文化权利在宪法中的地位,确定了公民文化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其二,政府在公民文化权利的保护中角色应定性准确,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大力支持,该干涉时干涉,对文化产业提供自由的市场环境,该沉默时沉默;其三,美国联邦政府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保障作用,促进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最后一部分,在借鉴美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于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文化权利宪法保障制度提出了以下建议:第一,培养公民的文化权利意识,特别是相对于政治权利意识、经济权利意识和社会权利意识,应加强公民对文化权利的认识和了解;第二,强化国家在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上应承担的宪法义务,特别是对于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应加强投入和建设力度;第三,建立并完善公民文化权利的宪法救济制度,建立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法院与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宪法法庭共同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宪法诉讼制度,使受到侵害的文化权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