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中的合同自由问题研究

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nowman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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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海上保险法应当遵循的原则。海上保险是一种具有国际性特征的商业保险活动,所以《保险法》中的某些体现保护被保险人的强制性规定并不适用于海上保险。为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在当前海商法修改之际,通过立法给予海上保险法恰当的合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体系化方法,以合同自由原则理论为基础,通过与一般保险法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探讨海上保险立法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保障或限制等理论问题,提出我国海上保险立法修改的建议。论文包括引言、正文四个章节和结论。第一章论证合同自由原则在海上保险法中的法律地位,探讨合同自由原则于海上保险法的必要性。在论证合同自由及限制性理论的基础上,联系海上保险立法的法律规定,明确其中需要以合同自由原则为支撑的权利内容与义务内容。第二章研究海上保险说明义务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与保障问题。通过研究经济学上的信息不对称理论,论证说明义务如何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达到保障合同自由的目的。进一步分析实践中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严苛性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冲突,阐述适度保护海上保险人的必要性,探讨海上保险说明义务规定需保障合同自由的合理性。第三章研究海上保险告知义务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协调问题。分别从经济学角度与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角度出发,比较海上保险法中主动告知方式与一般保险法的询问告知方式,分析主动告知方式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探讨海上保险增加适用询问告知方式的可行性。第四章研究海上保险保证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与影响。通过对合同自由价值与公平正义价值的分析,论证我国海上保险保证的取舍。通过与一般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进行比较,从危险事项的约定自由及保险人对通知后果的选择自由两方面论证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对合同自由的保障作用,以及对海上保险保证取舍后的统一制度如何适用于海上保险法领域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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