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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世界第一大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煤炭工业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也是一个矿难频发的国家,接二连三的煤矿安全事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成为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巨大逆流。煤矿的安全生产问题,不仅关乎煤炭产业的发展前景,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严峻的煤矿安全形势下,政府监管责任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因为绝大多数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都可以归结为一点,就是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大量非法矿井和非法开采行为的存在。因此,在煤矿安全监管领域施行行政问责制就成为大势所趋,它对于完善我国现有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机制、强化对煤矿安全监管权力的制约以及优化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行政问责制在我国正式施行的时间还不长,因此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梳理,我国在煤矿安全监管领域进行行政问责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非正式问责阶段、制度化建设初期阶段以及制度化建设新阶段三个时期。虽然在制度建设和实践水平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升,但是与行政问责实践的现实需求相比,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着很大的差距,譬如问责对象不够明晰,不同层级之间、党政之间以及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问责主体单一化,异体问责缺失;问责方式局限化,单一的处罚方式难以真正体现行政问责制的初衷;问责时机不合理,日常监管中的问责缺位,而且问责的时机往往会影响救援和善后处理;问责负效应频现,影响地方政策的连续性和官员执政理念;问责官员复出争议不断,等等。在我国的问责制度和实践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学习和借鉴国外行政问责的先进做法,对于提升我国煤矿安全监察领域行政问责水平无疑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在对美国、英国以及瑞典等国行政问责经验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行政问责要素、由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由权力问责转向制度问责以及完善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等方面对完善我国煤矿安监管领域的行政问责提出了具体设想,希望通过这些具体措施来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从而真正实现煤矿生产的长治久安,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