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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政策文件《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使农村信用社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由此可见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成为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供给力量,如何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转换经营机制,防范风险,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关系到农村资金的有效配置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甚至影响到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农信社的管理效率,改善农信社自身经营业绩,已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因素。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性特征,不同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呈现不同的阶段性特征,本文将以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为样本,从增资扩股、股权结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激励约束以及外部治理等几个方面对样本地区的信用社法人治理现状进行考察,并通过对统一法人模式下农村信用社和二级法人模式下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从纵向横向两个角度的比较来评价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绩效的影响,考察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为提高信用社法人治理的效果探索可能的途径。
本文选取的样本是安徽亳州地区的四家农村信用社,亳州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村金融市场发育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国的广大中西部传统农区。本文主要对样本地区改制前后两种模式下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的比较分析,分析样本地区改制前后两种模式下的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激励约束以及外部治理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总结改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
(1)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更为分散,股金的稳定性及其脆弱。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欠发达地区很难引入法人企业或机构投资者。因此农村信用社缺乏外部股东的监管,“内部人控制”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
(2)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过程中依然存在不规范的行为,未能引入真正关心信用社发展的股东;统一法人模式下农村信用社引入了法人股东,但法人股东一般是信用社的客户,投资入股主要是为获取贷款的优先权优惠权,很少关心信用社的投资收益,同样缺少对信用社的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3)改制后的信用社基本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起“三会一层”的基本框架,引入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对信用社的内部高管层产生一定的压力,但是董事会权利过于集中,监事会缺乏独立性,相互制衡的机制尚未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效益工资体系基本建立,但激励作用不明显。省联社对县联社控制过多管理过细,使得省联社、农村信用社及信用社及其内外股东权、责、利不对称,影响农村信用社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导致本轮改革中“内部人控制”与“外部人干预”问题均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4)两种模式下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差异在财务指标上反映不明显,短期内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对经营绩效的作用尚未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