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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主体逐渐参与到高科技、国防建设等领域,创造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这些秘密一旦泄露将关系到我国的重大经济利益甚至国家安全。而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是属于不同范畴的两个概念,二者有着根本不同的概念和性质。商业秘密的范围限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代表的是权利人的个别意志。国家秘密范围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领域,代表的是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从本质上来讲,二者区别是非常明显的,一个属于私权范围,一个属于公权的保护。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公民权利。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实现公民利益,需要公民从自身权利中让渡一部分,便于国家管理和保护。当商业秘密事关国家利益与安全时,需要进一步认定为国家秘密,通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机关来保障公民的权利以及整个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所以说,商业秘密认定为国家秘密是公权力对私权的介入。对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商业秘密认定为国家秘密提供了客体来源与认定程序,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文章第一部分“商业秘密认定为国家秘密的必要性问题”。首先明确商业秘密具有财产权属性而国家秘密具有国家公权力属性,然后分析比较了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不同之处,在此基础上从两者客体范围存在重叠与保护国家秘密的严峻形势两方面说明商业秘密认定为国家秘密具有必要性。文章第二部分“商业秘密认定为国家秘密的正当性问题”。首先论述了商业秘密认定为国家秘密的不同学说,然后分析认定行为的本质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限制,对于这种限制的正当性,通过社会契约论、法的价值平衡理论与私法公法化进行法理论论证。文章第三部分“商业秘密认定为国家秘密的实操性问题”。首先分析了商业秘密认定为国家秘密会产生所有权归属的问题,然后根据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提出了买断论和限制论两种解决方法。对于自愿申报与主动审查两种认定方式,分析比较了它们的优缺点与两者共存的必要性。商业秘密认定为国家秘密的补偿在我国保密法中尚未明确规定,为此依据特别牺牲说进行了论证,并指出我国补偿机制的现状与完善方向。认定行为发生争议时,我国保密法没有明确规定救济方法,为此本文分析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可适用性以及实际中行政复议优先的问题。此外,本文还分析了认定后的保密期间内发生信息泄露时可以采取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双重保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