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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流失海外文物数量巨大,种类繁多,跨年代久远。追索流失文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即涉及到不同法系间法律理念的碰撞又牵涉到各个国家间利益的冲突。鉴于文物巨大的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审美价值以及对它们的追索关系到民族的尊严问题,笔者认为对流失文物返还的法律问题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和研究是不无裨益的。本文从追索流失文物的途径着手,分析流失文物返还的非法律途径和法律途径。然后对法律途径下追索流失文物的两种方式---国际公法途径和国际私法途径,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针对追索流失文物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第一部分,介绍了流失文物返还的途径。先介绍文物的概念,从国际法和中国国内法的概念规定开始进行探讨,再着重分析流失文物的定义。然后探讨了流失文物返还的意义,包括经济、文化、法律价值以及对公平和平等价值的彰显。在此基础上分析追索流失文物的途径,包括非法律途径和法律途径。非法律途径包括回购、回赠和外交方式,法律途径包括国际公法途径和国际私法下的跨国诉讼。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法律途径的国际公法框架下对流失文物的追索。首先介绍了国际三大多边条约,包括1954年的《海牙公约》、1970年的《巴黎公约》和1995年的《罗马公约》;然后又分析了双边协定,主要研究了中国与秘鲁、美国签订的双边协定。第三部分,对法律途径的国际私法下跨国诉讼进行了探讨。着重分析了跨国诉讼中遇到的法律适用、诉讼时效、善意第三人的问题。然后,从实践出发,对国际国内的追索流失文物的案件进行了实证分析。先介绍国际塞浦路斯马赛克案,并研究案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再分析了佳士得拍卖圆明园兽首案。第四部分,通过总结上文探讨的追索流失文物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追索我国流失文物的建设性意见。先指出我国文物流失两个不同时间段:战争期间及和平年代,然后根据文物流失时间段的不同提出相对应的追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