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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致人损害问题日益突出,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定案却存在责任主体认定模糊、适用法律不清等问题。危险责任理论是动物侵权的理论基础,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应遵循危险责任理论,流浪动物亦如是。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原则有单一认定标准与双重认定标准两种,我国应采用双重判断标准。动物侵权责任是替代责任,应遵循单独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应遵循双重判断标准,认定新保有人责任与原保有人责任。新保有人应受道德嘉奖,予以减责;好心喂养人不属于动物的新保有人。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与动物侵权责任应严格区分。当被害人损失无法得到补填时,不应任意认定责任主体,而应设立动物致害救助基金,或通过保险制度解决。我国应将流浪动物管理作为动物管理的重中之重,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流浪动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