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大卫·休谟(1711——1776)是18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在休谟的思想体系中,伦理道德思想十分丰富,正义论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人们往往在研究休谟的情感主义道德哲学时,忽视了对其正义思想的研究,国内外的这种研究状况,与正义问题日益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学、经济学、哲学和伦理学等学科关注的焦点是不相适应的,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因此,深入研究休谟的正义思想,是有其理论意义和时代价值的。休谟的正义思想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正义论在西文是有着丰富思想渊源的,自古希腊时便有了对正义研究的传统。在柏拉图看来,正义就是不平等,就是一种等级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角色,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社会的和平与安定。亚里士多德主要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论述正义问题的,他认为,正义就是合法和公平,正义也就是守法,违法就是不正义,所以亚里士多德是很重视政府、法律之类的机构的。虽然休谟生活的时代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相距遥远,但他的正义思想却是对他们的继承与发展。第二,霍布斯和洛克的契约思想。霍布斯和洛克从他们的自然状态的设想出发,并以人们的理性为工具订立契约,走上正义的道路。休谟吸收了他们的契约思想,而摒弃了他们的理性工具,代之以感觉经验来论述人类缔约契约的必要性。第三,哈奇森是和曼德威尔的人性论。哈奇森是主张人性善的,人性是仁爱的;而曼德威尔却认为人性是恶的、自私的。休谟综合他们的看法,认为人性既有自私的一面,也有同情仁爱的一面。休谟正义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正义起源于人性的“自私”与“同情”和“人类协议”。首先,从正义产生的主观条件来看,人性中既有自私又有同情。人都是自私的,它是正义的原始动机。但同情也是人性中一个强有力的原则,它约束人们的自私心。正是因为人性自私,才使正义成为必要,又因为人有同情,才使正义成为可能。其次,从正义产生的客观条件来看,人类通过缔结协议或契约,克服人类的自然性情和外界条件的障碍而组成社会,从而走向正义。正义是在“人类协议”的基础上产生的,这种协议就是共同利益感的表达,它是以利益为基础的人类发明,也就是说,利益产生人们的协议,协议形成正义。第二,正义的性质是人为之德。正义是通过人为措施即人类协议产生的,它是一种人为之德,而不是自然之德。人为之德与自然之德是有区别的,正义作为一种人为之德,它比自然之德能更广泛、更直接地促进社会利益。第三,正义表现为财产权的三条基本原则。这三条原则是稳定财产占有、根据同意转让财物和履行诺言,这三条原则也称作基本的正义原则。财产权的三条基本原则是休谟正义思想的核心内容。第四,正义的保障者是政府。休谟认为,由于人性的自私和舍远图近的心理趋向,在广大的文明社会中,人类并不会自觉地遵守正义规则,政府是对正义规则的一个必要补救,以保障正义的执行,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秩序。总之,正义是人类为了克服自然资源及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