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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对2014年《行政诉讼法》通过后,截止2017年12月31日国内所有引用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条文作为判决依据的行政裁判案件进行审判研究,在对数据的宏观统计与个案的微观分析中得出行政程序轻微违法案件在行政审判中的认定标准与目前国内司法审判中行政程序违法形态的分布。并且根据案例调研结果,反思在《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我国法院对于行政程序违法审判仍然存在的弊端以及新出现的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对我国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司法审判提出建议。本文共有六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首先阐述的是整篇文章的选题背景与选题目的以及主要的研究对象,其次对国内外关于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相关理论研究进行概述,大致介绍一下学术界的发展现状,最后对整个文章的结构进行梳理。第二部分主要阐述行政程序违法司法审查的思路,研究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判首先要清楚法院如何对相关案例进行审查。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的程序时一般会先对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最后认定为程序轻微违法的案件一般行政行为本身都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对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性有了一个基本的判断之后,法院才会对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裁判,裁判时首先是关于程序规则的适用,即法院依据何理由认定行政程序违法,其中关于规范性文件与正当程序原则的争议最大;其次,审查具体行政程序违法案件,要对违法程度进行甄别,实践中常见的三个标准分别为是否影响实体处理结果、是否违背立法目的、是否经过有效补正;最后,审查个案时还应当衡量相关利益,如经济效益与行政效率在实践中的权衡。第三部分是论文的核心部分,文章主要是针对我国各地法院行政庭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引用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作为审判依据的审判案例进行的全案分析,再具体从两个角度对案件进行深入解读,一是根据行政程序的违法形态将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案例按照期限违法、方式违法、步骤违法和顺序违法进行分类,在对大量案件的分析与统计中,粗略判断出实践中的审判偏好,并且从不同违法形态的分类里挑选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同种违法形态导致不同判决的原因;二是根据违法的行政程序有无影响到实体法益分类,实体法益又分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当违法的行政程序侵害到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时法院会有不同的处理倾向,通过对大量案件的分析做出相应的判断。第四部分结合相关案例总结在《行政诉讼法》颁行后,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或者新出现的相关问题。首先由于尺度与表述方式的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同案异判的现象;其次,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对司法实践仍然有影响,分别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行政程序的态度进行论证;再次,新法颁布后在审判标准上构建起了多元化处理机制,但是对于“程序轻微违法”难以统一标准,对“原告权利的实际影响”更是难以界定。第五部分主要介绍国外关于行政程序违法审查的相关理论,结合第四部分总结的我国司法审判中出现的问题,借鉴相关理论对我国现存的审判制度可以做何改进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统一裁量尺度与表述方式,引入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补正制度,细化行政程序违法的梯度区分,加强司法建议的反馈制度构建。第六部分是结语,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并简要阐述一下写文的过程,对于文章的论题做一个拓展性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