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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是主要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为内容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仲裁。国际投资仲裁不同于私法主体之间的国际商事仲裁,其仲裁不仅仅需要考虑法的规则,也需要顾及国家利益与政治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员是定分止争的关键人物,可以说是整个仲裁程序的灵魂,仲裁员能否合格履职甚至会直接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各国及国际仲裁相关法律规范及各类仲裁规则都会对仲裁员的资质设定较高的标准,如道德品质高尚、公正独立、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以及所裁争议相关的专业知识等。而若仲裁员不能满足上述的资质要求,当事方有权利申请要求不具备资质的仲裁员回避。因此,合理、公平、透明的仲裁员回避制度是当事人确保争议能够得到适格的仲裁员的公平公正裁决的重要救济手段与制度保障,也同时有利于塑造整个国际投资仲裁制度在当事人心中的公信力。随着ICSID框架下国际投资仲裁的不断发展,其涉及的案例不断增加,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案例亦不断增加,仲裁员公正性、独立性相关的质疑与争论也不断增加,而这一增加的背后则揭示了国际投资仲裁这一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危机。因此,笔者希望通过研究现行主要的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仲裁员回避制度,归纳其特点,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的完善提出建议。在第一章中,笔者将主要论述国际投资仲裁本身的特点与价值诉求,以及仲裁员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重要作用与使命。国际投资仲裁的设计初衷是应对二战后发展中国家的不合理征收行为对外国投资者所造成的权利侵害。但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各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不合理征收日益减少,过去对于投资者的倾斜性保护不再有必要。现行的国际投资仲裁规则主要包括ICSID框架下的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其中ICSID仲裁规则系为国际投资仲裁量身定制,而UNCITRAL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则会依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得到适用。随着国际投资实践的发展,国际投资仲裁的价值诉求逐渐转变为平衡私人利益与东道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仲裁员回避制度则应当服务于这一价值追求。在第二章中,笔者将分别介绍几种主流的国际投资仲裁规则下的仲裁员回避制度,即ICSID框架下的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及ICC仲裁规则。ICSID框架下的回避制度强调仲裁员的“独立性”,并且将同一仲裁庭的其他仲裁员作为一般情况下的回避裁决机关,这种制度设计与普遍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差异较大。此外,各主流仲裁制度,在仲裁员回避的决定标准上亦存在较大差异。在第三章中,笔者将着重分析现行的仲裁员回避制度与国际投资仲裁价值追求之间的错位问题。平衡私人利益与东道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际投资争端公正解决的前提在于仲裁程序的合法性,而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是仲裁程序合法性的首要前提。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仲裁员选任机制的缺陷、公正性与独立性的判断标准的不确定、仲裁员披露义务的模糊性、不合理披露法律责任的缺位等问题,使得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常常受到质疑,甚至引发国际投资参与者对于国际投资仲裁制度的信任危机。但遗憾的是,现行的回避制度却不能促进上述问题的良好解决,甚至成为了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信任危机的导火索。第四章中,笔者将针对现行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中的仲裁员回避存在的问题给出可能的解决建议。首先,现行的仲裁员回避制度本身需要得到完善,包括明确公正性与独立性的定义、回避裁决的公开、设立第三方回避裁决机构、明确裁决程序的时间限制等。其次,应当完善仲裁员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更好的辅助回避制度以发挥功效。最后,可以考虑设置常设的仲裁机构,或者要求国际投资仲裁员专职化。但笔者认为,从目前国际投资仲裁的现实状况看,这种制度构想尚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