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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关系着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百姓的切身利益。从风险分担的角度来讲,它维系和促进着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也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在实践中,由于保险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而言具有明显的信息上的优势,为了更好的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在立法上不得不给予投保人一方必要的倾斜保护,否则不仅会影响保险合同订立的质量,也不利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在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保险合同”成为变动最大的一部分,矛头直指免责条款等内容。由于受到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程序、合同双方保险专业知识不对称等诸多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而对《保险法》中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和司法个案,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又有着不同的理解,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报端。我国新《保险法》实施后,一方面受我国保险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立法者也是为实践操作留有更广阔的空间,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进行了修改,但在很多问题上仍有一些争议,其中尤以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履行标准、举证责任分配这几方面的争议最大。本文运用综合归纳、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的方法,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就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这一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地分析探讨,从法理上就保险免责条款的生效、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等方面加以梳理与阐述。本文主体内容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作用、法律特征和分类,并对实务中涉及的存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此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第二章分析讨论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法理要旨和现实意义;第三章详细分析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具体范围、履行对象、履行时间、履行形式,以及违反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对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履行提供标准;第四章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成因,对保险实务、司法实务提出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希望对规范保险市场、统一司法裁判提供一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