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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美国声称中国的电影、音像制品、出版物的进口和分销的规定违反了世贸组织的规则,并且将这一问题诉诸世贸组织。2009年8月专家组报告散发到WTO的成员国,2009年12月31日,上诉机构散发了关于此案的裁决报告,报告称如果中国不调整国内的政策,美国将有权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征收报复性的关税。2010年7月15日,中国表示同意WTO的裁决,并且在2011年3月19日之前会对美国进一步的开放文化产品市场,这意味着会有更多的来自美国的文化产品会进入到中国的文化产品市场。虽然此案对中国的实质性影响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已引起国内学术界的热议。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以“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为选题,主要采取定性分析方法,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导论,包括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文献综述以及论文的主要的内容第二章从中方是否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有关贸易权的承诺和中方是否违反了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义务来分析中美出版物存在的两大争论的主要问题,并概括了双方争论的焦点。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的中国的一些措施不符合其《中国入世议定书》和加入《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有关贸易权的相关承诺的裁决。同时,上诉机构认为中国限制外国投资企业从事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录音制品的分销的措施不符合GATS下17条关于国民待遇的承诺,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基本上同意美国的主张。之后文章分析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从“本协定”的含义的争论、“公共道德”的定义的争论、援引公共道德例外条款的“必需性”的要件来分析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涉及的技术性问题。本章得出了由于中国的措施不符合“必需性”要件,中国援引这一例外条款的抗辩并没有成功。第四章分析了中国在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中败诉的原因,只有分析出问题才能更好的提出政策建议。基于上述分析,文章在第五章提出了政策建议,最重要的是如何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维护我国的文化安全及我国的合法权益。后危机时代全球面临着经济发展的严峻考验,作为有能力成为真正的文化大国的中国,面对一个更加开放的世界经济也应该以一种更加开放的视角去面对文化产品领域内的开放,争取让更多的中国文化产品走向世界。通过对“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的研究,了解和熟悉WTO的公共道德例外条款,对我国在WTO的诉讼中援引相关的例外条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并且此案对于我国应如何在开放的同时,维护我国的文化安全具有重要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