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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在讲到专利法时,称现代专利法是“名为权利要求的游戏”(the name of the game is claim)1。可见,权利要求在专利制度中的重要性。权利要求是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概括,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一般来说,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产品权利要求用具体结构来限定,方法权利要求用具体操作步骤来限定。这样的权利要求是清楚而易于确定的,而且与现有技术的界限也是相对比较清晰的。但是,有些情况下,对有些产品或方法,无法或者难以从其结构或者操作手段等方面来进行直接的描述,或者用具体结构或具体操作步骤来限定不如用功能性限定更加清楚和准确的表达发明人的技术构思时,引入功能性限定则是必要的。功能性限定特征不是通过具体结构或者具体步骤来限定发明,而是用具体结构或者方法能实现的目地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从字面上理解,功能性限定特征涵盖了能实现所述功能的所有具体实现方式,扩展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了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一种解释方法将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为仅仅涵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所述功能的具体方式及其等同物。于是,对于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有两种对立的方法。在专利审查程序和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对功能性限定特征适用不同的解释规则,会对权利人和公众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对于功能性限定解释规则一直以来都有很大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规则的探讨分析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概括描述了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的相关基本理论。分别简要论述了权利要求、功能性限定特征和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第二章详细分析三个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我国专利审查程序和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的两个典型案例,提出我国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目前存在的问题。而通过美国In re Donaldson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目前我们的问题跟美国以前的情况很相似,从中可以知道美国值得我们借鉴之处。第三章采用比较法的分析方法,系统分析美国和中国关于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规则在专利实践中不同程序中适用的差异。从而得出,我们在专利实践中可以借鉴的经验。第四章,通过前述三章的论述,针对我国功能性限定解释的存在的问题,提出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