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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加重情节之一,相对抢劫而言,对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安全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入户抢劫”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如果不加以制止,更会造成较大的社会混乱。而“入户抢劫”的具体认定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很多难点、疑点,这就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因此,笔者基于对公民住宅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以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这两个出发点,试从“入户抢劫”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对“入户抢劫”中“户”的涵义、“入户”的认定进行分析,同时对“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转化型“犯罪抢劫”的具体情形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一是对“入户抢劫”中“户”的认定标准,通过阅读文献,依照《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分析学界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对于同时符合供他人生活居住、与外界相隔离这两个特点的场所才可以认定为“户”。并且,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特殊的“户”进行分析,如学校宿舍、集体宿舍一般不认定为“户”,“店家一体式”场所可区分其营业时间或者营业区域划分来认定,笔者认为对“户”的认定应结合具体案情,考虑其是否符合《解释》所规定的两个特征加以分析。二是对“入户抢劫”的“入户”进行分析,笔者从其行为的主观目的进行分析,认为要构成“入户”,需要行为人实施抢劫前应具备抢劫的非法故意,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抢劫故意,合法进入户内实施抢劫,则行为只构成在户抢劫,而如果行为人入户前不具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但具有其他犯罪故意入户后转化为抢劫的,这种属于犯罪故意的变更,应构成“入户抢劫”。三是分析“入户抢劫”的客观行为,对其行为实施的地点,行为的当场性、暴力性、行为所应造成的后果以及抢劫行为的对象进行探讨。抢劫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被限定为被害人这一点笔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将其和以下两种情况相区分,第一是与行为人有家庭关系的同住人,第二则是特定的仅仅只是在户内帮工或者短暂休息的人。四是“入户抢劫”存在不同的犯罪情形,本文笔者对转化型“入户抢劫”以及“入户抢劫”的共同犯罪情形进行分析。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转化为“入户抢劫”,笔者认为,仅仅只有盗窃被发现才可以转化为“入户抢劫”,对于抢劫罪一般转化情形中所提到的诈骗、抢夺等行为,如果行为人入户实施此类行为,则不能转化为“入户抢劫”。五是“入户抢劫”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学界观点认为加重构成不存在未完成形态,无论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均构成抢劫既遂论。笔者认为行为人实施“入户抢劫”在未取得财物也未致人受到轻伤以上的后果的,如果被定性为抢劫罪的加重情形,与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背道而驰。而“入户抢劫”的共同犯罪问题笔者对其事前有无同谋以及简单或复杂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