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保障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社会保障水平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关键要素,直接反映着社会保障资金的供求关系,并间接反映着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状况。 社会保障水平是一个“质”与“量”相统一的概念,它不但存在着“量”上的高低之别,而且在“质”上有着“适度”与“不适度”之分,具体的测定标准是根据社会保障支出是否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国家政治功能的发挥相适应,是否与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相适应,必须既能保证社会稳定,又能促进经济发展;既有利于社会公平,又有利于提高效率,保持社会经济活力;既能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又能激励公民的劳动积极性;既能提高公民素质,又能促进社会进步发展。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能够实现社会保障的功能目标,从而对社会稳定以及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是,过低或超度的社会保障水平不但无法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相反还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危及社会稳定和谐的大局,增加社会经济发展的负担,导致社会经济发展后劲不足。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量”上的超前性与“质”上的“不适度性”并存。从国内和国际两个角度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在“量”上都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但是“量”上的超前性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无比优越的,已经完全解决了我国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相反,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水平在“质”上却是“不适度”的,具体表现在:“过低”与“超度”并存,也就是社会保障水平的结构性不合理。社会保障水平的结构性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由于社会保障覆盖范围过窄而造成的结构性不合理;地区性结构不合理,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社会保障水平的城乡结构性不合理;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间的社会保障水平结构性不合理等四个方面。 针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所存在的问题,我国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继续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不断扩大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使我国公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其次,加快建设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再次,提高社会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