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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应对犯罪手段的新变化而采用的一种借助于高科技的隐秘性的强制侦查措施。监听侦查措施的实施能够弥补常规侦查措施在查清犯罪事实方面的不足,在打击严重犯罪或者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一种非公开化的强制侦查措施,监听虽然有利于犯罪事实的揭露和犯罪证据的搜集,但是,其对公民通讯自由权和隐私权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侵害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鉴于此,各国监听法律制度的构件,一般都围绕赋权和限权而展开,这从根本上体现了追查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价值取向的博弈和较量。虽然我国法律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但是却未对监听侦查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侦查实践中,监听侦查措施却被广泛使用,已成为侦查机关查清犯罪事实的一大“法宝”。这就凸显了我国监听立法的严重滞后性,因此,如何构建我国的监听法律制度,为侦查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就成为立法者所要面临的一个刻不容缓的任务,而在立法之前,对监听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从厘清监听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入手,阐述了我国监听法律制度的现状及缺陷,继而介绍并评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监听立法,最后就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监听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监听制度概述。首先介绍监听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性质,接着阐述了监听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最后主要从人权保障角度对监听制度的研究价值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为我国监听法制化必要性方面的分析。文章从侦查实践的迫切需要展开,分析我国监听立法存在的缺陷,介绍了美、法国等国的监听法律制度现状,提出监听措施法制化是许多国家的共识。第三部分为我国监听制度构建的初步设想。文章从监听立法体例的表述和对我国监听制度展开几项具体设计,来分析我国监听制度法制化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