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在肯定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基础上,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享有拒付或承兑汇票的权利;受欺诈的买方也可请求银行不予付款承兑,或要求法院发出止付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或承兑。1长期以来,此原则一直被作为一项国际经济法课题进行研究。但信用证欺诈实质上仍属欺诈行为范畴,违反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和交易公平合理原则。该原则在德国法院的实践也以违反民商事交易中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和善意原则为依据,判决欺诈的卖方无权要求信用证下款项的支付。2由此可见,该原则所涉法理基础与民商事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作为贸易支付手段的信用证还被延用至国内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继2003年国内商业银行第一笔不良资产证券化协议由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SFB)与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签署之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不良资产国内证券化合作协议也已经在2004年10月19日签署,这就标志着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已经迈入一个新的阶段。在作为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一个重要步骤即信用增级,其支付方式中无可避免地涉及信用证。3由此,随着信用证在国内经济领域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其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不再仅仅属国际法领域,其中当然包括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本文尝试以民商事法学理论为视角,立足于信用证欺诈原则本身的法理依据和现实基础,通过对信用证制度较为发达的英美两国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分析,就该原则在具体适用中所遭遇的标准、界限和适用程序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目前的实践提供些许新思路。除导言外,本文共分四章,各章节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现实背景和理论基础,对学界现存该原则存废之争进行整理和评析,为探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现实背景和理论基础,分析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缺陷及确立欺诈例外原则在民商事法上的依据。该章共分三节,前两节分别对该原则的现实背景和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第三节则在前两节基础之上,对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梳理。第二章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标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是通过对英美两国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我国国内相关立法司法,提供比较法上的借鉴。该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立足于我国理论界、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学说、规定及判例,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节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标准在英美两国的发展,就其各种学说、规定及判例进行深入研究,权衡利弊;第三节结合第二节的比较法剖析,在此基础上各取其长且探索一条新道路。第三章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界限,就实践中有争议的两个问题即第三方欺诈行为能否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进行了分析。该章分为两节,第一节讨论第三方欺诈行为能否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通过该原则的创设目的、适用时的调查取证、卖方的法律义务、节约诉讼成本的法益及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诸方面进行分析;第二节在对善意第三人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以确立其诉讼地位的方法对其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第四章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程序,以银行是否享有拒付权这一争议为切入点,阐述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方式——银行行使拒付权和法院颁布止付令制度。该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在梳理银行是否享有拒付权的各方观点基础上,明确拒付权是银行的权利;第二节结合我国民诉法相关制度规定,提出诸如完善颁发止付令的举证条件等不仅是单纯的程序法实际上是实体法问题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