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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作为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并列的知识产权,其指明了某一特定地域所生产的特定产品所具有的特色和声誉,并保护该地域生产者和相关消费者的利益。《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提出了对它的定义和最低保护标准。TRIPS协定第二十二条第1款将地理标志定义为“地理标记”是表明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的领土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而该货物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实质上归因于其地理来源。我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了WTO组织并签署了包括《TRIPS协定》在内的相关法律文件。为满足《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要求,我国已经建立两套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分别是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确立的专门规章保护制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商标法》确立的商标法保护制度。这两套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两套制度在运行中也暴露了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制度相互冲突和保护力度不足的现象。针对如何完善和改革我国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都提出不同的见解和方案。有的提出应仿效法国模式,建立一个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有的提出应废除我国目前地理标志保护的双轨制,仅以一种商标法制度进行保护;还有的意见相反,提出保留现行的双轨制,只是协调两个制度相互的冲突,从而以多个途径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上述争论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论文试图通过理解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目的,比较世界各国不同的保护方法,全面研究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形成过程以及运行中表现的特点,来找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的真正问题,进而针对性的提出一个有效的完善方案。本文的基本结构包括以下几个板块:一、追溯历史通过回顾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形成的历史来理解和掌握其定义、保护范围和保护的要求。二、制度比较比较世界各国目前不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模式,确定其各自的特点,并对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参照。三、现状观察全面研究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过程、体制框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突出特点。总结其取得的相应成绩和存在的缺陷,最终为提出一个完善的改革方案建立基础。四、改良革新针对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结合《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最低保护标准,参考其他国家制度的优点,对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体制提出完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