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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导致拍卖市场的产生和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完善,商品流通体制逐步确立并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客观上也推进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作为新兴事业的拍卖业,也显示出了其在加速商品流通、推进国企改革等领域的积极作用。作为市场经济重要内容的拍卖业,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着重要的意义。1997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拍卖法》,成为调整拍卖活动的基本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对拍卖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的专门性法律。此法的颁布实施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结束了在我国拍卖领域无法可依的历史。《拍卖法》的具体规定初步形成了我国拍卖业的基本交易规范和拍卖规则,对于拍卖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使得我国形成了统一的拍卖交易市场,发挥了法律制度对拍卖业的调整作用。拍卖业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从而使我国的拍卖法律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方面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存在很多问题,具有发展的盲目性、行为无序性等缺陷。《拍卖法》的调整范围较小,对实践中的拍卖活动不能给予全面的调整。随着拍卖业的快速发展,相应的法制建设较之实践的发展滞后。因此我国的拍卖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不足之处。为了促进拍卖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应当针对该制度的不足,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模式和实践经验,对我国的拍卖法律制度予以完善。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拍卖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况,包括拍卖的概念、基本法律特征以及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历史背景和立法现状;其次对我国现行拍卖制度的法律规范和拍卖具体实践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该制度在适用范围、拍卖人的法律地位、“声明不保证”拍卖规则、法院强制拍卖、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拍卖制度存在的缺陷,借鉴有关国外的立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拍卖业的具体实践情况,以建立普遍适用的拍卖法律制度为目的,从立法的角度提出了完善和改进我国现行拍卖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