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豁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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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8条是有关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社会公共利益豁免的条款,该条款为形式上不符合经营者集中审查要求的企业提供申辩的机会。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大背景下,该条款本来有很大的适用余地,然而,现实情况却与之相反,该条款几乎从未被适用过。为了发挥该条款的实质性用途,为今后企业合并提供合法化路径,同时也为了防止企业滥用该条款损害市场竞争机制,本文从经营者集中社会公共利益豁免的概念入手,首先分析社会公共利益豁免制度存在的正当性,然后从现行法律规范出发,分析经营者集中审查中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现状和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全文除引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社会公共利益豁免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明确了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社会公共利益豁免制度的概念;二是分析了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社会公共利益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即豁免制度是与反垄断法多元化价值目标以及合理原则的要求相符的,且该项制度有助于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冲突。第二部分: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社会公共利益豁免之实体性规则问题。该部分首先明确国内外反垄断法有关社会公共利益豁免制度的规定,然后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在社会公共利益豁免制度规定上存在诸如操作性较差、社会公共利益概念不明确、豁免条款被虚置、适用路径不明、条款易被滥用等问题。第三部分: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社会公共利益豁免之程序性规则问题。该部分首先梳理了有关社会公共利益豁免的程序性规定,继而揭示了现行法律关于社会公共利益豁免程序性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执法主体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听证程序不完善,信息公示不够充分等。第四部分: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社会公共利益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前述两个部分所揭示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分别提出完善建议。实体上,一方面要将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另一方面在确定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独立豁免理由的基础上,应当设定限制性条款防止其被滥用,并加强对集中豁免的事后监督。程序上,要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核心地位,实现经营者集中审查权与豁免权的分离并辅之以完善的听证制度,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保障公众参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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