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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曾经是“冷门”的融资租赁行业逐渐升温,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持续快速增长;目前,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融资租赁市场,融资租赁行业在中国正处在“黄金发展期”。但值得关注的是,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迅速发展,对融资租赁“多头监管,多头审批”的混乱局面一定程度上在我国长期存在着,并一直为学界和业界所诟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融资租赁监管制度,已显得日益迫切。本人对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系沿着以下思路加以展开的:首先,廓清融资租赁的含义和性质,分析其到底是“金融性”的还是一般“商务性”的行业;在此基础上回答融资租赁行业是否需要专门监管以及怎样选择监管模式等基本问题。其次,剖析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监管模式,从中发现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并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监管实践,对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模式作出选择。最后,按照业已选定的融资租赁监管模式,分析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除导论、结语外,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融资租赁与融资租赁监管的解读。首先,在对世界尤其是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进行简要概括之后,总结、揭示融资租赁的含义及实质。其次,通过市场失灵和政府监管理论,结合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发展实际,阐述了对融资租赁进行专门监管的必要性。最后,基于融资租赁的风险程度等方面的考量,分析融资租赁监管的特殊性之所在。第二部分: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模式的选择。融资租赁监管模式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根据监管路径的不同,可分为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根据监管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市场调控、适度监管、严格监管三种。本部分重点介绍、分析和比较了美国、德国、韩国三个代表性国家的融资租赁监管模式,并提炼出了这三个国家融资租赁监管模式实践带来的启示。然后,基于该启示,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模式的特点,并秉承适度监管原则以及审慎监管原则,就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模式的选择提出了见解。第三部分:完善我国的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在确立了融资租赁的应然监管模式这一基本方向以后,本部分按照业已选定的融资租赁监管模式,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第一,恰当定位融资租赁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过渡;第二,在对待不同种类的融资租赁企业上,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消除融资租赁监管中不应有的差别待遇;第三,简化对融资租赁市场准入的监管(事前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第四,在健全融资租赁行业外部监管制度的同时,确立融资租赁行业内部的监管机制;第五,鉴于仅有完善的监管尚难以支撑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完善包括会计制度在内的融资租赁监管相关配套制度;第六,加强融资租赁的专门立法,并辅以其他法律作为补充,从而为构建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