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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路径展开。 提出问题,这是本研究第一章的主要任务。 从根本上讲,尽管大陆法系概念法学所决定的在质权和留置权之外发展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物权可以弥补传统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对社会经济生活有效运转所造成的严重障碍,但其制度设计本身所引致的物权法制度内部的不相和谐,也是十分明显。如何剔除概念形式的羁绊,构建现代化商业社会所需要的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目前面临的法律难题。我国台湾地区在此以方面的立法实践,虽有其时代进步意义,但已为过眼烟云,实不足为效仿。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为始祖和代表的北美功能式动产担保权益立法,为大陆法系动产担保制度之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另一崭新思路。有关世界性经济组织和金融机构推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示范法),也为大陆法系动产担保制度改革的实施提供了范本。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大陆民事立法,适逢《物权法》起草并颁布的关键时机,可否将北美功能式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拿来为我所用,并以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为契机,实现物权立法的和谐和统一,实为不可坐视之问题。若能将北美功能式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消化并吸收到《物权法》的制定中来,所谓要“制定一部二十一世纪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物权法”的宏伟目标,将更进一步。 研究问题,这是本研究第二章至第六章的基本任务。 所谓研究问题,就是对具有世界示范意义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的主要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进行研究和介绍,以为我国物权立法提供一般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颁布后受到北美以及欧洲大陆的追捧,其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堪称绝妙!我国已故法学家、教育家沈达明先生曾称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为“天书”。一般而言,尽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后的有关各动产担保交易的立法或示范法的内容虽与其略有不同,但均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一致的是,他们也都在以下几个方面有详尽规定:动产担保法的调整范围(scope)、动产担保权益的设定(Attachment)、动产担保权益的生效(Perfection)、担保权益的优先次序(Priority)以及动产担保权益的实现(Enforcement)。由于这五个方面在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制度中的基础性和他们之间所存在着内在逻辑关系,本部分之研究就紧紧围绕着这五个概念来进行并将其分别设计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