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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的背景是全球化过程中我国当前的主要的"中国制造"贸易模式。在此种模式下,我国企业大多是接受外国企业的委托,利用相对低廉的劳动力进行商品的加工制造,即涉外定牌加工。这种模式给我国带来了发展的机会,同样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企业的加工贴牌的行为是否侵犯我国的注册商标权问题。此问题自我国开始进行涉外定牌加工时就出现了,很多我国的商标权利人将此问题诉之法院,但是由于此问题在我国法律中始终没有一个定论,所以我国各个法院的判决各不相同。本文主要采取比较法的分析方法,通过比较美国、欧盟对于此问题的立法司法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来提出符合我国法律体制和贸易模式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首先概要介绍涉外定牌加工制度的整体概况,而后概要介绍我国对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的相关立法规定。本文第二部分提出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中的争议点,即在中国法律制度下涉外定牌加工的加工方是否是侵犯商标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将此问题分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有关行为要件,即我国加工方的行为是否是商标法上的使用行为,第二个问题有关结果要件,即我国商标法中的混淆可能性问题。然后通过研究我国不同的司法判决,即构成侵权并判令赔偿、构成商标侵权并酌情判令赔偿、构成侵权但不赔偿、不构成侵权这四种不同判决的司法案例来分析我国对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不同观点和态度。本文第三部分则采取了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探究上述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法。首先,本文分析了美国对此问题的探究,通过研究美国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美国的典型判例 Corning Class Work V.The Jeannette Glass Company 案、AmericanRice,Inc.v.Arkansas Rice Growers Co-op.Ass’n 案和 McBeev.Delica Co.,Ltd.案来了解美国如何解决本国内的涉外定牌加工问题。其次,本文分析了欧盟对此问题的探究,通过研究欧盟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欧盟的相关判例Arsenal足球俱乐部诉Mathhew Reed侵犯注册商标案和亚当欧宝股份有限公司诉奥泰克公司案来了解美国如何解决本国内的涉外定牌加工问题。本文第四部分提出对中国完善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规则与实践的建议。首先,对于我国现有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侵权认定应借鉴欧盟商标法和TRIPS协议的相关理论,认定为推定混淆。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行为没有使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则其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由于商标的知名度也不仅仅限于一国境内,我国在适当的时机也应借鉴美国的相关法律,可以引入如实质利益侵害的理论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商标地域性的限制以适应全球化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