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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网络中来,由于网络的各种特性,人们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极大的释放。一方面,由于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也更广,大大增加了网络诽谤事件的发生,并且很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对被害人的名誉权造成了较大损害。但另一方面,人们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在其看来属于言论自由,但却可能涉嫌诽谤犯罪,所以对于网络诽谤犯罪定罪标准合理性问题还有较大争议。本文通过运用规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网络诽谤解释》)之后的2014年至2017年内的网络诽谤犯罪案例进行分析,着眼于争议焦点最多的定罪的客观要件方面,即对诽谤内容、诽谤行为和诽谤情节严重的界定问题进行尝试性提炼和思考,对网络诽谤犯罪客观要件的界定如下:第一,针对网络诽谤内容的界定:行为人在网络上所发表的言论必须是虚假事实,而且为了避免对虚假事实进行扩大化解释,网络诽谤犯罪中所指的虚假事实必须具备来源的无根据性和本质的虚假性,并且夸张的评价性言论不能被认定为诽谤言论。第二,针对网络诽谤行为的界定:首先散布行为并不必要具备公然性;其次单纯的散布行为也可以构成诽谤罪,但是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最后网络诽谤的行为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自然人,对于某一群体或者企业法人的诽谤不应认定为诽谤罪,针对特殊群体诽谤应当制定特殊的标准。第三,针对网络诽谤情节严重的界定:首先应当以被害人名誉受损作为认定网络诽谤犯罪的主要认定标准,不能将量化标准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单独入罪标准;其次量化标准计算还须提高其科学性和合理性,由被害人、网站管理人员、网络水军等产生的无效、重复的点击量应当予以排除;最后对于有组织性的诽谤、在特殊时期的诽谤等行为也应当属于“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