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刑事诉讼法从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这有利于规范侦查讯问和遏制刑讯逼供等取证行为,保障公民人权不受非法侵犯,也有利于侦查机关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侦查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供证互动的转变。但,该制度在立法上仅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规范欠缺,证据规则内容缺失严重。全文共分三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背景建立、现行制度框架的介绍为基础,明晰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概念、范围和要求。在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属性作了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在现行条件下,因兼具辅助固定笔录内容、证明讯问行为合法性两种功能,应该被定义为辅助证据,具有证据地位。第二部分:以我国C市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为样本,从设备及人员保障、制作环节、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后期移送和使用情况三个阶段,对现行我国检察机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以数据为基础进行详细分析,查找出当前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如软硬件保障问题、办案人员执法行为问题、泄密隐患问题和建构缺陷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纪委、检察院联合办案模式作了浅显的介绍,对被告人在庭审阶段要求播放纪委调查期间录音录像的要求作了辨析,并对此模式下检察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出两点建议。第三部分:在明确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别从确立辅助证据、强化初查工作与证据采纳排除的辨别能力、简评《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八条入手,提出了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对策建议,包括:提高镜头下的侦查讯问能力、加强制度规范建设、构建同步录音录像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