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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给我国带来了许多的涉外案件,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仅涉及到一国司法主权的问题,也关系到各国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问题。国际民事诉讼案件中,跨国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一直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由于各国之间的利益主体、法律背景、政治因素等的不同,迟迟没有就法律机制方面达成统一,只有极少一部分外国法院判决可以在他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我国的国内法也没有专门规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这直接导致了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或个人在进行海外投资、国际商贸交易亦或在产品进出口方面,遇到跨境法律问题时,涉外的判决在中国法院很难得到承认与执行,最终公民或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缺乏灵活性,里程碑式的突破性案例寥寥无几。
基于此,本文采用层层递进的分析方法,分四个部分予以论述。
本文第一部分是介绍”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概述”。首先,从理论上介绍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基本概念,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关键词语进行了拆分释义,即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按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使其具有同内国法院判决一样的效力,并且按内国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行为。然后,深入分析不同历史时期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理依据,如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既判例说、互惠说。最后引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具备的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会涉及一国主权问题,只有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才能保护我国的司法主权不会遭到破坏,避免因为法的不确定性带来不当后果。最后,该部分经分析后得出,跨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般应符合适格的管辖权、具备程序正义要件、判决不违背执行国的公共秩序、判决需具有“确定性”以及具备互惠条件等。
第二部分是介绍“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立法与条约缔结现状”。主要通过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立法现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找到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约现状分析,深入了解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立法与条约缔结上存在的不完善和不一致的地方。
第三部分是介绍“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司法现状分析”。通过我国历年来实践中产生的不同类别的案例,分析我国的司法现状。首先司法实践中对于间接管辖权的审查,法院大多会保持沉默或者适用标准不明确。对于判决具有“确定性”标准审查较为模糊。其次,互惠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常常坚持“事实互惠”的标准,使判决难以自由流通,并且建议建立的灵活的互惠关系在未来也难以解决具体的司法困境。再次,程序正义的审查中存在漏洞,使用标准不一并且立法和司法中都未将“欺诈”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最后,兜底性条款公共秩序保留条件适用较为宽泛,过度进行自我防御不利于判决在我国的有效流通。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建议部分,介绍“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建议”。分为条件建议和国际协调建议两部分。条件建议方面,在汲取国外法院关于涉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上,结合前瞻性的学理分析,从五个方面提出笔者对该制度的思考,如明确间接管辖权审查标准、明确判决确定性的认定、合理适用互惠原则、保障程序正义、完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推动外国法院判决能够更好的在我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国际协调建议方面,主要包含积极完善和缔结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做好《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生效准备工作,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以求更好的维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来适应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日益增多和复杂的审判需要做铺垫。
诚然,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仅仅是我国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很小的一部分,但对于各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节约司法审判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为我国未来商事交往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来看意义重大。
基于此,本文采用层层递进的分析方法,分四个部分予以论述。
本文第一部分是介绍”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概述”。首先,从理论上介绍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基本概念,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关键词语进行了拆分释义,即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按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使其具有同内国法院判决一样的效力,并且按内国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行为。然后,深入分析不同历史时期关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理依据,如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既判例说、互惠说。最后引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具备的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会涉及一国主权问题,只有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才能保护我国的司法主权不会遭到破坏,避免因为法的不确定性带来不当后果。最后,该部分经分析后得出,跨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般应符合适格的管辖权、具备程序正义要件、判决不违背执行国的公共秩序、判决需具有“确定性”以及具备互惠条件等。
第二部分是介绍“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立法与条约缔结现状”。主要通过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立法现状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找到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约现状分析,深入了解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立法与条约缔结上存在的不完善和不一致的地方。
第三部分是介绍“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司法现状分析”。通过我国历年来实践中产生的不同类别的案例,分析我国的司法现状。首先司法实践中对于间接管辖权的审查,法院大多会保持沉默或者适用标准不明确。对于判决具有“确定性”标准审查较为模糊。其次,互惠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常常坚持“事实互惠”的标准,使判决难以自由流通,并且建议建立的灵活的互惠关系在未来也难以解决具体的司法困境。再次,程序正义的审查中存在漏洞,使用标准不一并且立法和司法中都未将“欺诈”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最后,兜底性条款公共秩序保留条件适用较为宽泛,过度进行自我防御不利于判决在我国的有效流通。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建议部分,介绍“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建议”。分为条件建议和国际协调建议两部分。条件建议方面,在汲取国外法院关于涉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上,结合前瞻性的学理分析,从五个方面提出笔者对该制度的思考,如明确间接管辖权审查标准、明确判决确定性的认定、合理适用互惠原则、保障程序正义、完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推动外国法院判决能够更好的在我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国际协调建议方面,主要包含积极完善和缔结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做好《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生效准备工作,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以求更好的维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来适应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日益增多和复杂的审判需要做铺垫。
诚然,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仅仅是我国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很小的一部分,但对于各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节约司法审判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为我国未来商事交往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来看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