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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周期长、难度大系知识产权纠纷的显著特征,因法官缺乏技术知识,导致法官易陷入查明技术事实的泥潭之中。为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中立性及效率,技术调查官制度应运而生。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类案件审理所作的技术审查意见,是全面实现此种技术事实查明制度设定功能的关键支撑,对辅助法官认定技术事实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当下技术类案件审判领域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文件提出并确立将在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实行技术调查官制度,虽然此制度运行已有四年,案件审理效率提升喜人,但其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不少问题有待完善。如技术审查意见还存在法律定性不明、是否需要公开等问题。本文选取技术审查意见为对象,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就解决问题提出建议,通过完善技术审查意见来破除技术调查官制度长效发展的障碍。本文主体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技术审查意见基本理论的阐述。此部分对《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调查官暂行规定》)条文进行解读,阐述技术审查意见所应包含内容,并对技术审查意见所发挥的作用展开说明。第三小节对技术审查意见的法律性质进行论证。本节就理论界对技术审查意见法律性质的学说进行评析,比较、评议各家学说之合理与局限之处,最后提出对技术审查意见法律性质的观点。第二部分提出了技术审查意见存在的三大问题。技术审查意见目前存在较为尖锐的三大问题为技术审查意见是否应当公开、技术审查意见采信率畸高以及技术审查意见如何监督。首先,目前我国技术审查意见采取绝对不公开模式明显侵害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给当事人陈述观点的机会,存在突袭裁判之虞,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讼;其次,法官对技术问题较为陌生,而利用技术调查官的工作查明技术事实更为便捷,所以法官常依赖技术审查意见来应对技术问题。实务中表现为技术审查意见采纳率畸高,法官如此做法有让渡裁判权之嫌;最后,目前审判实务中仅有法官作为技术审查意见的监督者,不能保证监督有效性,难以适应司法审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第三部分对技术审查意见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一小节对技术审查意见采是否应当公开这一问题展开分析论证。首先,陈述技术审查意见公开的利弊,将技术审查意见公开之收益与弊端进行对比,比较二者重要性;然后,阐述其他国家与我国台湾地区技术事实查明类似制度运行模式,并对其展开评析从中借鉴适用于我国技术审查调查官制度运行的经验。第二小节对导致采信率过高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技术类案件中技术问题与法律适用的并非泾渭分明,常会发生交叉,而我国现有技术事实查明手段尚未联成整体,各种方式相对独立。因技术调查官相对于法官操作更具便捷性与公正性的优点,故法官更习惯利用技术审查意见辅助自己查明事实。第三小节对导致监督困境的原因展开分析与论证。技术审查意见的监督规范缺失、法官缺乏相应监督能力以及当事人缺乏监督机会这几大原因导致实践中技术审查意见无法被有效监督,这才造成了技术审查意见监督机制的失灵。第四部分对技术审查意见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首先,技术审查意见“相对公开”模式尝试解决法院内部参考的保密需求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需求之间的矛盾,打破以往“公开或不公开”二分法,从相对公开的标准、主体、形式及时机几方面体现出相对性,对技术审查意见法律性质的突破恰到好处,在不破坏现有制度体系的同时,为解决技术审查意见公开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思路;其次,技术审查意见采信问题的症结在于担心瑕疵意见误导法官裁判,可从保证技术审查意见准确性与限制其对法官影响两条路径予以应对,使采信率回归合理范围;最后,目前相对单一的监督主体与监督方式无法保障监督有效进行,通过丰富技术审查意见监督主体类型与监督方式两条路径来解决监督混乱问题,重新设计监督技术审查意见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