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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LaPorta提出了终极控制权概念,使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与此同时,纵观国内,由于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机制尚不健全,加之约束大股东行为的市场机制尚未建立,终极控制权和终极控制人现象极为普遍。从而产生同股不同权、小股有大权的现象,进而导致.“隧道挖掘效应”,转移上市公司资产,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按照“控股股东必然影响财务决策”的思路,终极控制权对财务决策的重要影响力必然会体现在资本结构决策中。那么,它又是如何影响的?因此,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公告披露的信息追溯其终极控制权,进而研究终极控制权对资本结构的影响。这一研究对于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控制权真空、负债的自由现金流限制、破产威胁、政府干预等理论为基础,对终极控制权与资本结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1)由于“控制权真空”的存在,终极控制人有动机利用股权的非稀释效应采取股权融资的方式,以避免负债融资所带来的自由现金流限制效应和破产威胁效应。2)当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权较高时,终极控制人与中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由于成本因素的作用,终极控制人会主动规避破产威胁,从而选择较低的资产负债率。3)对于国有性质的上市公司,其债权人大多为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从性质上讲,国有性质的上市公司和国有上市银行其控股股东都是中央或地方国资委,他们都同属于国家。其资金借贷关系仅仅是一种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加之,政府干预的影响使得债务的破产威胁效应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然而,民营性质的上市公司却截然相反,企业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受到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仲裁。加之,政府不会干预因债务危机而引发的民企破产。因此,终极控制权归国家所有的企业其资产负债率比终极控制权归民营所有的企业要高。本文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2007-2009年数据为基础,采用线性回归等统计方法对理论分析进行了检验,得出以下结果:1)终极控制权比例与资本结构显著负相关。2)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权比例与资本结构显著负相关。3)终极控制人性质与资本结构显著正相关,即终极控制权归国家所有的企业其资产负债率比终极控制权归民营所有的企业要高。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资本市场法律规范、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提高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的监督能力等政策建议。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方法与思路以及本文的基本框架;第二部分为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分别回顾了国内外关于资本结构理论、终极控制权理论及其对资本结构影响的理论及实证研究;第三部分为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主要从终极控制权比例、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权比例、终极控制人性质三个方面分析终极控制权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并提出理论假设;第四部分为实证分析。这一部分对理论部分所提出的假设分别进行了检验,包括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变量定义与描述、以及利用样本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与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所得到的研究结果;最后一个部分为研究结论。这一部分是在上文理论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本文的结论,提出相关建议并指出本文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