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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看似只有简单的六个字且常被提及,但其实质却相当复杂。在取得型财产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它是否是必备的独立主观目的要件,对它的涵义应当如何理解,刑法学界的学者对这两个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且在观点上百家争鸣。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以及该目的的产生时间对于行为定性有何影响,已经成为现阶段办理取得型财产犯罪案件中诸多矛盾的聚焦点。在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框架下,对非法占有目的予以系统地研究,无疑会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有所裨益。本文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以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典型的取得型财产犯罪为例,运用对比分析法、假设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取得型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刑法学者对“非法占有目的”研究的已然成果上,对非法占有目的在取得型财产犯罪中的法律地位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应然涵义问题,以及非法占有目的对取得型财产犯罪司法认定的影响问题进行了辩证的探讨和全面的研究。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比较法的角度梳理了中外刑法学者对“非法占有目的”研究的已然成果。主要涉及学着就以下两个问题所提出的不同主张:一是非法占有目的在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成立要件中是否必要的问题,二是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问题。第二章论证了非法占有目的在取得型财产犯罪中的法律地位。作为从加害角度提出的犯罪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并不能为故意中的意志要素所包含。作为独立于犯罪故意的特殊目的要件,非法占有目的是取得型财产犯罪成立所必备的主观构成要件。第三章在解构非法占有目的现有概念的基础上,分别分析了“非法”、“占有”和“目的”三个要素的含义,进而提出了非法占有目的在当下所应具有的新涵义。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内涵不断变化,外延不断扩充的概念。一时使用行为的入罪化使“排除意思”所具有的功能已不再必须,“利用意思”的外延不断扩张已类似于从本意上理解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而从本意层面对非法占有目的概念的理解又过于表面化,或不能发挥该目的所应具有的表明行为特殊危害性的作用,或将一时使用行为排除在了处罚范围之外。在当下,关于“非法占有目的”概念的既有定义都已不能够与现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相适应。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就其实质而言应当包括对破坏既存占有关系的认识和对建立新占有关系的认识两个部分,综合对“非法”、“占有”以及“目的”三因素含义的考量,“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可以被表述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在未经权利人授权且无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意图破坏既存占有关系而建立新占有关系,以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类似于所有权人地位的主观心理态度。第四章以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站在司法实践的角度,阐述了非法占有目的对取得型财产犯罪司法认定的影响。包括“非法占有目的有无”对取得型财产犯罪司法认定的影响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对取得型财产犯罪司法认定的影响两个部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第三人对它的认知必须借助于刑事推定的方法。在综合考虑行为人客观行为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思维、借助经验法则来推知其主观意图。在运用该种方法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尤需注意确保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并应高度重视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证的原则。另外以“取得行为”作为参照点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在司法实践中不但可以有效地区分取得型财产犯罪中的此罪与彼罪,还可以准确地将取得型财产犯罪与毁弃型财产犯罪相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