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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后军诉厦门航空侵犯人格权一案,曾在法律界引起不小的波澜。因该案系厦门航空将范后军列入“黑名单”,拒绝让范后军乘坐该公司的航班所引起,因此舆论界将其称为“航空黑名单第一案”。案件的判决结果虽已出炉,但是争论仍在持续,后续影响力依然存在。本文拟通过对该案进行分析,研究民用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和履行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下航空公司与旅客纠纷事件多发,甚至制约了我国民航业的发展。承运人拒载旅客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公共行业经营者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此早已得到法律的认可,并成为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公共运输领域承运人对于旅客与之缔结运输合同的请求原则上不得拒绝,民航公司作为公共运输承运人之一,亦不能外。但为保护公共安全利益计,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的行政规章同时规定了在若干情形下,航空承运人可以或者应当拒绝运输。这些事由涵盖旅客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旅客不宜乘坐航班等多方面。本文重点研讨航空公司能否豁免强制缔约义务,及豁免的正当事由和程序如何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等方面。文章主要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从案件的案情入手逐步深入到航空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和履行义务研究的层面。本文具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航空黑名单”案件案情回顾及各方观点;第二部分为航空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内容;第三部分为航空承运人强制缔约和履行义务的豁免;第四部分为航空承运人违反强制缔约和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本文首先从“航空黑名单案件”案情讨论出发,结合多位法学学者对此案的观点,得出航空承运人在法定事由及其他合理事由成就时有权拒绝与旅客订立运输合同,在合同业已订立时有权拒绝运输的观点。航空运输在公共运输业中危险程度最高,对安全保障的要求最为严格。一旦发生航空事故,造成的后果将极其严重。因此为公共安全计,应当允许航空承运人根据合法、合理的事由和程序拒绝运输有危害公共利益之虞的旅客。其次,承运人拒载旅客实质上是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该义务的内容根据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订立前的缔约义务和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义务。在运输合同成立之前,承运人拒绝运载旅客实质是拒绝其缔约请求,在运输合同成立之后则为拒绝其履行请求。再次,本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涉及航空承运人和旅客权利义务的规定,结合其他合理事由,试总结承运人有权豁免强制缔约义务和履行义务之事项以及免除义务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定。最后分析航空承运人豁免强制义务不当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