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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乃至全世界诚信危机已经成为关系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保险市场,而完善的保险市场又需要健全合理的保险法律制度。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实践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就海上保险制度而言,最大诚信的内涵远超过一般的诚信,诚信原则化成的具体义务已为最大诚信原则所吸收。然而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重要原则在我国涉及保险的各项法律中都没有被确立,这样显然会影响保险立法的科学性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本文首先通过第一章和第二章分别对诚信原则及最大诚信原则的历史沿革、本质及其功能的论述和行分析,提出了最大诚信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诚实信用上的更高要求,最大诚信原则的实质与诚信原则是相同的,是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合同制度中的运用和自然发展,从而确立了在海上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是贯通双方权利义务中枢的观点。 本文第三章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典型案例,讨论了《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与我国《海商法》、《保险法》中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对被保险人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义务、保证义务以及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而保险人的义务主要包括说明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及时赔付义务等等。通过对比式的论述,笔者提出在我国《海商法》中确立最大诚信原则的观点,同时阐述了应当适当引入投保人概念以完善告知制度,补充保证的含义、性质、履行范围的规定以健全保证制度,通过设置保险人解除权的时间限制等手段适当的减轻被保险人的义务。通过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在海上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本文最后通过对最大诚信原则的现状和未来的分析,说明了确立最大诚信原则的积极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对海上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进行较为完整的论述,以期对完善我国关于最大诚信原则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