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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作为近代工业化的基础能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从近代起,开始了对煤矿进行近代化机器开发和利用。直隶井陉地区由于储煤量较多,成为了当时重要的煤炭开采基地。在井陉,主要包括两大煤矿:井陉煤矿和正丰煤矿。前者是晚清中外合办的近代化大煤矿之一,后者是华商集资自办的煤矿。二者同在一个煤田,在近代煤业史上非常具有代表性。本文以两矿在晚清时期的开办过程与对外交涉事件为研究重点,考察晚清政府的矿务政策。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在井陉煤矿的开办过程中,清政府及直隶总督遵循“主权在我”的原则,制定矿务章程,签订合理有效的合办合同,在收回利权中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一系列对外交涉中坚持以国家矿务利权为核心,妥善处理了井陉矿、正丰矿、临城矿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