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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实际上要解决的是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利益的不公平分配问题,即保护者得不到对自身权益限制或损害的应有补偿和经济回报,受益者不负任何成本地享受保护者付出代价而产出的环境利益。长期以来,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仅注重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规制,忽略了对生态环境利益“搭便车”现象的调整。目前,生态补偿制度还在探索试点阶段。现行有关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寥寥无几,在许多方面存在着缺失,并且远远滞后于生态补偿实践的发展,难以应对当前生态补偿缺失所引发的层出不穷的问题。这就需要加强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研究,以期尽早建立这一制度。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陈述了文章的研究动机,说明了研究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接着对我国的生态补偿发展进行概述,并通过对国内与生态补偿相关的立法、文献的梳理,指出当前立法和研究的不足,以此找出本文的研究空间。第二部分“生态补偿基本理论问题探究”主要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探讨生态补偿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包括生态补偿的内涵、分类、行政法理论依据和生态补偿的性质。目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生态补偿的内涵均有误解,本文在此进行了探讨和澄清,指出生态补偿指的是行政主体对于公民因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合法的行政行为而遭受的特别牺牲给与的填补和回复,性质属于行政补偿。其行政法理论依据包括生态行政法治理念和行政补偿理论。在此基础上,生态补偿的分类可以分为基于征收的生态补偿和基于财产权受限的生态补偿、全国性的生态补偿和区域性的生态补偿。不同的分类可能适用不同的标准、方式、程序等。第三部分“我国生态补偿实践检视”要回答的问题是我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生态补偿制度。文中首先介绍了我国生态补偿的实践困境,指出主要问题在于补偿、受偿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不明晰,补偿标准过低、方式单一,补偿程序等具体规定缺失三方面。而造成生态补偿实践困境的原因则主要有四个:一是理论研究不足;二是观念上认识不够;三是技术上存在一定的障碍;四是运行上缺少协调的机制。从这一部分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生态补偿实践对于制度建构的具体要求。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在于“谁来补、补给谁、怎么补”。因此,第四部分“我国生态补偿制度构建”主要着重于解决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受偿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分配、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以及补偿程序等内容。文章就上述内容对现行生态补偿立法一一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具体规定中存在的缺陷和疏漏,而后针对实践上的要求和立法中的不足,对具体制度进行设计和探讨。第五部分“生态补偿制度运行与保障”和第四部分相对应。第四部分讨论的是“静态”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而本部分则讨论“动态”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主要解决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在运行中的相关问题。文中首先阐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运行的前提是对生态保护项目的行政规划。因此要有信息搜集和调查、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规划的变更和废止、规划实施的过渡措施和补救措施等五项基本制度确保行政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时,协调制度对于生态补偿制度运行也必不可少,协调主体和协调程序是该制度的重点内容。最后,我国应当完善生态补偿纠纷的救济渠道,主要是生态补偿的复议制度和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