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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随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重要的刑事改革制度之一,在通过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试点工作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正式写入法律,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规定下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坦白罪行的条件下,公安司法机关给予一定的从宽处理。此次刑诉法修改,增加在认罪认罚基础上的撤销案件制度。该撤案权明显区别于侦查机关针对没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下撤销案件的制度,赋予了侦查机关实质意义上的案件处分权力,该权力的发展路径及前景值得研究。然而现实是相关的理论研究缺位,学术关注度也不高,本文基于理清认罪认罚案件撤案权发展脉络、完善与展望该权力发展轨迹的目的,按照理论—不足—完善的思考路径,从认罪认罚的概念入手,以《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182条为切入点,讨论在符合认罪认罚精神下侦查机关撤案权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相关的对策建议。研究由引言、正文、结论组成,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概述。首先论述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含义。结合《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三要素作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追溯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沿革,指出在新时期认罪认罚从宽的本土化发展和要求。最后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和意义。第二部分论述认罪认罚案件侦查机关撤案权的确立及其价值和功能。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18个城市进行试点,到最后《刑事诉讼法》正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写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适用于侦查阶段也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反对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的观点和理由,其次探讨了目前争论的问题,并结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阐明自己的观点,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案件行使撤案权的价值和意义予以详细论述。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国家相关制度,特别是与之关联的程序分流机制。通过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的制度,在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提供可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是我国侦查阶段对认罪认罚案件撤案权的现状和问题,现阶段的撤案权制度首先在实体方面的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对于法条中规定的重大利益和重大立功的界定和审查缺乏有效的指导意义。另外适用案件范围过于狭小,可以说现阶段的撤案权制度基本难以发挥程序分流的职能。就程序上来讲,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对于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条件、决定程序、救济规则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另外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则的基本要求,没有形成一个自洽的制度。第五部分是侦查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撤案权的改革和完善。针对我国当前相关立法与实践存在的不足,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加以改革和完善,包括:明确重大立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范围界定;扩大撤案权适用的案件范围;保障相关主体的权利。最后,希望通过完善相关问题以期建立侦查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撤案权的体制机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机关撤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