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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尽管由于文化传统、社会背景的不同导致在不同国家法律中对证人的定义有所差异,但对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已基本形成共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法制发达的国家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来对刑事证人进行保护,以保证证人的出庭率,促使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其中不少国家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证人出庭率一直维持在很高的水平,这都值得我们国家参考和借鉴。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出庭率低问题已严重影响诉讼进程,阻碍我国法制建设的脚步,这其中虽有公民法制观念淡薄,社会熟人化现象以及传统的诉讼文化等方面因素影响,但干扰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还在于我们国家对刑事证人保护不够完善,证人本人及其亲属人身和财产权利得不到保护。关于证人保护,以往已有学者做了很多研究,取得许多有益成果。目前关于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的法理基础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主要理论有人性主义理论,国家保护理论,社会契约理论等,经过对几种观点的分析比较,笔者建议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理论来为证人保护提供法理支撑。构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不仅对证人自身有实际价值,对我国刑事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有重要意义。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是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立法领域的巨大进步,但与国外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相比,目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还有不小的差距,存在着条文规定过于笼统,保护范围偏窄,缺乏具体程序规定等问题,这还需要通过进一步修改立法来完善,当前刑事证人保护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缺少具体操作规范,证人保护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同样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针对当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完善,首先,确立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的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权利义务平衡原则、全面保护原则;其次,通过进一步修改立法,解决当前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立法中存在的保护范围不全面,保护主体不明确,保护程序不具体等问题,等将来条件适合时,制定独立的证人保护法;最后,在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的司法实践中,还要注重预防性保护及诉后阶段证人保护,出台具体的证人保护实施细则,加强保护机关责任意识,提高证人保护工作人员专业素养,这样才能更好实施立法中关于刑事证人保护的规定,确保刑事证人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