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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理论在历史上是西方文明的产物,是对西方历史进程的一种理论抽象和深层关怀。虽然它只反映了西方现代化的发展演进路径,并满足了这一进程对理论的迫切需要,但市场经济全球化标示着现代化进程在世界其他地区也不可避免,因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矛盾的发展,也是一个市民社会不断获得政治解放而展现人的自由理性精神和利益诉求的伟大进程,因此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深层的发展向度。正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互动发展,奠定了法治运行的基础,也设定了法治的界限。因此,中国要真正走向民主与法治,就必须重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建立蕴含中华文化的中国式市民社会,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并实现依法治国和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与契合。本文是立足于法理学的角度对市民社会展开论述的。全文由六章内容构成。第一章为绪论,此部分从总体上介绍了本文的选题,包括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选题的基本内容及选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章回顾了市民社会理论的变迁。市民社会理论自产生直至今日,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高度融合,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立,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的批判与超越,当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发展的新范型。第三、四、五章是本文的主体内容,分别从法律秩序、法的基本价值和法的核心范畴这三个方面详细论证了市民社会与法理学之间的内在勾连,也为第六章即法理如何为中国的市民社会建设指明方向,法律如何保障、维护市民社会作了理论铺垫。第六章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就如何完善有利于我国市民社会建设的法律架构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举措:落实宪法有关人民基本自由与权利的保障,对培育市民阶层发展壮大的私有财产权相关法律的检讨与进一步修订设想,确认社会团体合法性并扶植它们进一步发展,在授予国家、特别是政府权力的相关法律中提出明确的限权要求。结论部分对与我国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建构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