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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滚滚的司法实践长河中,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是最新分出的支流之一,与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息息相关。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也重申了知识产权审判的难题,即如何实现法律和技术的高效结合,实现涉案技术的事实查明与认定。法学背景出身的法官,往往受限于缺乏理工科知识储备,对于日益纷繁复杂的技术类案件无法独立作出公正、准确的裁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协助法官进行审判,能够弥补现有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缺口,因此,我国进行了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革新,技术调查官开始走入公众视野。目前,我国运行技术调查官制度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蓝本,适用于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和法庭。然而对于该制度的选任与管理,相关规定有待细化完善。本文从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法哲学内涵和功能性入手,循序渐进地剖析了知识产权审判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正当性,阐释了其自身蕴含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比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和韩国,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立法和实践,以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本土化思维对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再造进行探究。文章以摩拜单车专利侵权纠纷为切入点,对技术调查官的制度价值和意义进行审视与思考。通过图文论述和实证分析的方式,对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进行现实考察,列举我国技术调查制度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进行分析阐释。技术调查官制度已有三年的实践,其是否能满足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现实需求?是否能够适应时代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浪潮?这些都是我们应当思考的议题。立足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引入技术调查官的实例,文章围绕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现存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引发了对如何再造技术调查官体系建设的思索。文章最后落脚于我国技术调查制度的具体设计,对这一机制的重建与再造进行了详细阐述。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完善应当突破传统思维的桎梏,增强相关配套措施的衔接和协调。此外,审判中还可以引入典型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利用技术事实查明制度的组合拳,实现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优化。成为司法改革的助推器,实现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与司法改革的协调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