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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0日,东盟10国领导人在新加坡举行的第13届东盟首脑会议上签署了《东盟宪章》。《东盟宪章》是东盟成立40年来第一份对成员国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它确立了东盟的目标、原则、地位和组织结构,赋予了东盟国际法律人格,并为东盟改变松散状态、提高决策效率、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区域性组织提供了法律框架,揭示了东盟向“高度一体化”的目标迈进的决心。从宪章中关于成员国之间处理彼此争端、规范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原则性的规定可以看出,东盟宪章仍然强调着对“东盟方式”这一区域治理模式的继承和维护。笔者认为,“东盟方式”属于区域法律治理模式中的初级的软法治理模式。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立。在区域经济合作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的大背景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推动中国和东盟经贸往来,增进双方政治互信的主要支柱。因此,加强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问题的研究对于中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至关重要,法律模式调整是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本文拟通过对东盟的法律治理模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现状及法律治理模式调整上存在的障碍进行必要的分析,对其法律治理模式的选择提出一些看法。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东盟宪章》和东盟的法律治理模式进行了阐述。本部分主要介绍了东盟宪章制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及其对“东盟方式”原则的继承和维护,从区域一体化法律治理模式的相关理论入手,推理出东盟现阶段的法律治理模式,并对其未来可能的法律治理模式作出展望。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概述。其主要介绍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现状,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调整上的主要障碍。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即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治理模式进行展望。本部分在前两部分介绍和总结的基础之上,通过借鉴东盟的法律治理模式以及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治理模式的现状,提出笔者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区域法律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治理模式的选择上的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