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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它主要规范的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的行为。337条款的调查对象不仅包括专利或注册商标侵权,更广泛地包括擅用商业秘密、盗用商品外观、普通法上的商标侵权、灰色市场进口、冒充真货、虚假广告以及违反反托拉斯法等。但从337条款的实际运用来看,绝大部分的337调查案涉及的都是专利或注册商标侵权,因此337条款亦堪称保护知识产权的盾牌。 本文共除引言之外分七个部分。 引言部分在概括中国对337条款的认识及研究现状的同时也阐明了作者研究美国337条款的动机和目的。 第一部分通过分析337条款的屡次修改对其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337条款源于《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成名于《1930年关税法》,至今已分别在1974年、1979年、1988年以及1994年历经四次大的修改,笔者认为可以将总体趋势归纳为ITC权力的扩大化、适用对象的明晰化和制度设计的日趋合理化。 第二部分简要概述了337条款的适用范围。笔者将337条款的适用对象分为知识产权类和其他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两类。时至今日,337条款最普遍的适用对象是专利侵权,但对于ITC是否有权审查专利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曾有颇多争议,直到《1974年贸易法》才最终予以明确,而且侵犯专利是否属于不公平行为的认定也曾几经波折,最后才法定于《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其他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虽种类繁多,但在337条款调查实践中一般很少涉及。 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分类基础上对两类案件的侵害认定进行了区别研究。对于知识产权类案件,申诉方只需证明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有效并具可执行性,且美国国内存在相关的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的过程中即可,不需要作产业损害调查和认定;对于其他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类案件,申诉方除了证明国内产业存在或正在建立的过程中以外,还必须证明该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且该损害与被诉方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部分对337条款调查程序进行了全面的阐释。337条款调查一般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