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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体系中,所有权是一项关键的权利,对所有权的规定关系着国计民生,对社会的影响重大。传统上我国采用区分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三分法,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以立法的形式再次确认了三分法。公路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法律确立了公路的国家所有权模式。规定公路属于国家所有,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公路的公益性。但是,国家所有权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一定的争论,加之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公路的国家所有权模式并不能很好的发挥公路的公益性。本文分四章公路国家所有权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对公路国家所有权进行概述,具体分析了公路的法律属性、国家法律人格的产生、公路国家所有权的内涵和特征等。对本文章涉及的公路所有权基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通过该章我们对公路国家所有权的理论和实践有了基本的认识,为下文中进一步的分析做了铺垫。第二章,阐述了几种典型的公路所有权模式并举例进行具体的分析,具体包括三种:公路所有权特许经营模式、公路所有权三级政府所有模式、公路所有权两级政府所有模式。三种模式分别以法国、美国、英国为例进行了分析。对于每一种模式的特征、实践操作都进行了阐释,并做出了简练的评析。第三章,对我国公路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和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对公路所有权的规定,包括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并论证了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其次,从公路所有权的主体、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的内容三个方面具体分析了不完善之处。第四章,对公路所有权提出完善的建议。首先,建议公路的所有权人为真正享有该项权利的公法法人,具体介绍了功法法人制度及政府成为公路的所有权人优点。然后,结合公路的公益性,分析了政府形式公路所有权应该受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