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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出台,首次正式规定了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为法院识别民事重复起诉行为提供了基本遵循。尽管该规定填补了制度的空白,使得重复起诉的规制有法可依,但是将当事人、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同一作为识别标准的同时,却又未对上述三要素之界定加以明晰,导致司法适用困难。此外,纵观实务界,严格依照以上三要件裁判的案件极少,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脱节暴露了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民事诉讼中的禁止重复起诉加以系统探讨,以期为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从制度之基本原理出发,首先,将民事重复起诉定义为前诉处于诉讼系属中或前诉裁判已生效,当事人再次就同一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禁止重复起诉与一事不再理仅是表述角度不同的一体两面,前者侧重于从约束当事人合理使用诉权的角度来禁止当事人的滥诉行为;后者更为强调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时对重复起诉不予受理。而与既判力和诉讼系属之间并不是单纯的包容关系,而是存在交叉重合的部分。其次,对不同法域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类似制度及相关理论进行域外审视,运用比较法的思维提出了几点可供参考的经验借鉴。再次,着眼于国内制度运行之现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指出目前立法中规定的三要件的识别标准适用困难,同时司法上也缺少相关配套保障制度及规范。最后,收束全文回归制度之完善,并建议,在立法上应修正民事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并对各要素同一性的具体认定加以明晰。同时进一步提出将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作为核心识别标准,删去诉讼请求以争点共通代替作为补充要件,来识别频发的重复起诉行为之观点。其中当事人同一的识别参考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诉讼标的同一的识别采用“类型化”分析方法。而司法上,禁止重复起诉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牵一发而动全身,需确立并细化相关配套保障制度及规范协同发力,如设立争点整理程序、细化法官释明义务、强化案例指导以及构建全国联网立案数据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