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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权力。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监督机关之一,在督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防止不当行政、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实践中,政府部门行政不当、行政违法、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仍然频发,从中凸显了行政权力监督工作的不足。由此,本文立足于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对强化监督权的行使路径进行系统研究。本文首先对“我国监察机关的监督权”的内涵、性质进行界定,重点对监督与监察、行政监督与行政监察、监督权利和监督权力三个概念进行区分,进一步厘清我国监察机构的职能特征以及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范围;然后介绍了我国监察机关监督立法、制度建设现状以及在监督权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突出问题,主要有:执法依据不完备、监督发生越位缺位、监督制度执行不畅、对监督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自身监督乏力、行政惩戒力度不够。并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归因分析,认为原因主要包括:监督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监督体制的依赖因素、监督运行机制不够完善。最后提出了强化我国监察机关监督效果的对策建议:修订完善现有法律,建立健全行政监督配套法律法规;加强监督体制建设,确保监督权职能发挥的独立性;从改进监督方式、规范监督程序、强化行政问责、重视监督对象权益保障、健全自身监督机制、建立激励保障制度、提升监督主体素质等方面完善监督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