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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互联网各大论坛中纷纷出现的“人肉搜索”现象,相继将某些违背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的问题推上风口浪尖,有效地发挥了民众的监督权,弘扬社会正气,树立良好风尚。但这并不能掩盖其过程中涉及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人肉运动极易演变成网络暴力,对被搜索对象的精神甚至人身造成严重的损害。“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信息收集渠道,结合了现代网络人力资源与传统计算机检索的优点,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从虚拟的网络环境跨足到现实世界,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对其的广泛关注和强烈争议,舆论对其褒贬不一:一方面,它体现了一种自发形成的维护社会正义与道德的舆论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它极易变成涉及侵犯隐私权和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的违法行为。隐私权虽萌芽于十九世纪末期,却是每个公民早已天然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是反映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隐私权理论进行系统研究的国家,在司法判例中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构建起同时期其他国家难以望其项背的法律保护框架。而我国对隐私权的重视和研讨起步较晚,曾经历了一段从立法空白到采取间接保护的漫长的发展过程,至今为止,隐私权的定义、客体、性质等内容仍未形成明确统一的规定。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该问题在网络环境中产生了新的变化:隐私权表现出权利保护内容扩大化、权利性质双重化、证据收集困难化等新特点,大大提高了被侵权人寻求救济和司法机关事后追究责任的难度。本文以“人肉搜索”现象为视角,阐述了隐私权从传统领域延伸到网络世界后所具备的新特征,分析了它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并借鉴美国和欧盟针对网络环境下保护个人隐私权所采取的两种模式,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强化公民对个人隐私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其网络文明道德素质,增设网络管理者法定审查义务,要求网站不断优化更新安保技术,倡导行业自主自律与政府适度监管双管齐下,以及健全我国基础立法、完善开展司法工作所依赖的可操作性条款、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予以全面保护等建议。如何引导“人肉搜索”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正确道路,是信息时代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紧迫课题。唯有积极发挥“人肉搜索”的网络互助价值,并不忘对其加以必要的行业约束和法律规制,才能真正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这对确保和推进我国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信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