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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行政合同凭借其有助于弥补单方行政的局限性、增进行政民主化、提高行政效率等优势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是,行政合同理论的发展滞后于现实的需要,理论界对行政合同的基础理论和相关制度设计缺乏更加深入细致的讨论,且并未形成多少共识。在行政合同立法方面,我国有关行政合同的规定多散见于条例或政策之中,各自为阵,缺乏统一的、总则性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这不仅造成了行政合同法律适用的混乱,也增加了行政合同统一立法的难度。在行政合同司法救济方面,由于缺乏理论与立法的支撑,法院在审理行政合同有关法律纠纷案件时,对于如何识别行政合同,应依据何种审判规则和原则进行审理并无定论,各地各级法院做法不一,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混淆、依民事合同的诉讼程序审理有关行政合同法律纠纷案件的做法。行政合同虽脱胎于民事合同,但其所具有的行政性决定了行政合同诉讼与民事合同的诉讼存在的不可忽视的区别。笔者认为,为了解决行政合同司法救济的混乱局面,在理论上需对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进行讨论,建立更加有效的行政合同识别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在行政诉讼制度的框架下构建行政合同诉讼制度。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又分成了四块,分别为有关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基本理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我国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正文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概念,对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历史沿革做了简要考察,对民事合同规则对行政合同规则的影响做出了评述。正文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该部分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区分意义出发,以比较法的视角对德国、法国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区分标准予以介绍和评析,并结合我国当前有关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的研究现状,检讨与重构我国行政合同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正文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行政合同司法救济的基本模式及我国行政合同司法救济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其中,大陆法系主要介绍了法国、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相关做法,普通法系则重点介绍了英国与美国有关司法实践。正文第四部分围绕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制度构建这一问题,微观地从行政合同司法救济应遵循的原则、实体法依据的准用、举证责任分配、调解程序的引入及行政合同诉讼判决类型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