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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量的劳动纠纷是由于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在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中,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又更为突出。通过查阅北大法宝、无讼案例、中华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笔者发现,近年来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显著增加。研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已成为劳动法研究领域中的一个热点。在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有两个特点:一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不需要作为相对方的劳动者同意,仅凭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决定就可以强制性解除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一个社会组织,有各种资源可资利用,是劳动关系中强势的一方。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种生产资料结合,才能为企业创造财富、实现自己的价值,因而劳动者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与用人单位并不真正具有平等的地位,劳动者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对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两个特点都将使自己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只能承受不利的结果。社会经济是一个整体,需要平衡其中每一方的利益,才能健康发展。如果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合理合法的保障,不仅数量庞大的劳动者的生存状态将受到影响,进而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劳动力的再生产也会出现问题,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也发挥不出来,最终将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阻碍社会经济的进步。因此,在劳动关系中加强对劳动者的立法保护,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予以一定的限制,使劳动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趋于平等,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如何把这一基本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到法律实践中去,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作出积极的探索和研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本文以劳动者有无过错为划分标准,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个类型: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本文重点考察了国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同时参照国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在此基础上,试图较为系统地对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进行分析研究。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概述。本章描述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变化过程及现今劳动关系特点,在此基础上,重点介绍了我国倾斜保护立法模式下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并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关学说进行了梳理,分析了形成倾斜立法的成因以及当前坚持倾斜立法的必要性,为下文的论述进行了铺垫。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现状评析。这一章以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对该制度的具体规定为视角,详细介绍了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过错解除制度和无过错解除制度两个类型的现状,从促进劳动双方地位平等的立场对现行规定进行评析,指出其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是国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西方国家的解雇保护制度发展较早,体系完备。本章介绍了主流的解雇保护理论基础以及各自的代表性国家关于解雇制度的规定,针对上一部分中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在参考评析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取其优点,得出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建议。本章内容立足于前文所述问题,在厘清基本理论和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同样以具体法条为切入点,针对我国现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