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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对知识经济产品需求的加大,商标侵权现象频繁发生。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的商标侵权案件,停止侵害作为民商法领域首要的救济方式,加之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停止侵害成为了绝大多数商标权人首选的权利救济手段。 权利人通过对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商标权的侵权问题,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了市场经济平稳有序的运行。但由于法律法规以及者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适用加以明确的限制,又缺乏对公共利益以及市场格局的正当考量,导致权利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产生负面影响。司法实践中一味得采取停止侵害的救济方式,也造成了经济活动中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通过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商标领域停止侵害这种救济方式加以限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通过对“非诚勿扰”商标案”以及“星河湾”商标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人对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存在滥用的现状,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总结出滥用该权利所造成的危害。以商标领域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特点为切入,以公共利益、利益平衡来对权利进行的限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从商标法自身的性质以及维护正当竞争的价值目标出发,对限制权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鉴于法律制度可移植的特性,以日本立法中规定的“差止请求权”和美国权利救济体系中的“禁令”制度以二者作为比较对象,与中国请求权体系中以“停止侵害”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进行比较。结合现行的立法模式以及制度设计,针对商标法中停止侵害请求权滥用的现象,提出限制使用的相关考量因素,并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