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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长,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多,而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事故的认定,事故认定正确、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我国,事故认定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作为行政机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1若其在事故认定过程中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侵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目前我国仅在公安部部门规章中规定了事故复核的直接救济方式,而这一救济方式在实践中又存在诸多缺陷和弊端,无法充分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救济。因此,有必要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属性进行研究,根据其属性特征建立起一套多元化的救济体系,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全文共分四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对两个真实案例进行了比较分析,引出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救济制度中存在缺陷,故应当对其进行研究并重构的问题;然后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沿革进行了梳理,并分别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分析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对事故当事人的重要影响,从而说明建立畅通有效的救济途径对当事人及社会的重要意义。文章的第二部分,列举了当前学界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属性的主流观点,将其归纳总结分为具体行政行为说和非具体行政行为说,通过对学界不同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得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并且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通过前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实地调研的方式,同时结合“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法院文书检索网站进行检索获取了相关数据,进而通过分析相关数据来研究当前事故复核和民事诉讼两种救济方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文章的第四部分,针对上文提到的问题,笔者运用行政法相关原理及本人工作实践经验,提出了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救济方式的四种对策,即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建立重大事故听证制度、用行政复议替代申请复核、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专业化的交通事故法庭并构建“三审合一”审判模式。